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告(惠湾劳人仲案字〔2025〕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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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09 01:25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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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依法受理于小蝶(身份证号:430581***********9)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惠湾劳人仲案字〔2025〕321号),本委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取得联系,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惠湾劳人仲案字〔2025〕3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内支付申请人工资1000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签收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地址:广东省惠州大亚湾开发区大亚湾大道41号地乾大厦B203法规与调解仲裁组;联系电话:0752-55622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书为终局裁决。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